第四章 人格权
【导 读】
本章讲解《民法典》第四编“人格权”的相关规定,分为六节,分别介绍人格权的一般规定,生命权、身体权和健康权,姓名权和名称权,肖像权,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。
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定
一、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
《民法典》第四编“人格权”第一章“一般规定”规定: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。
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。
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。
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
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、转让或者继承。
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、名称、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,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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